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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洛学院人口计划管理制度
2014-07-16 16:13  

1、每年3月底前对符合政策生育对象的逐人调查摸底,编报下年度人口出生计划,同时调整当年生育指标,对当年不能生育的调整到下年,对符合当年生育未批的及时上报。

2、凡符合生育条件,单位计划生育办必须及时上报,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,甚至造成人为的计划外生育。

3、已生育的育龄妇女必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,计划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。

4、已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妇夫,必须按季度接受“环孕情监测”,及时向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怀孕时间,计划生育办公室造册登记,预测生育时间,做好服务、管理和信息上报工作。

5、经批准领取二胎生育证的夫妇,怀孕后不准擅自人流引产,特殊情况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服务站检查,区计划生育局批准后方可人流引产。凡擅自中止妊娠的,不再安排生育指标,并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。

6、计划内二胎婴儿出生后必须在48小时内报告计划生育办,计划生育专干及时核实登记。婴儿出生后死亡或6个月以上小产的必须在8小时内报告社区计划生育办,社区计划生育办及时报办事处计划生育办,并组织人员当即到现场检查登记,调查人员签字备案。

7、对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出生对待,对溺、弃婴儿的必须查明原因,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理,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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